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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李瑞娥,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廖梅珍,黄文进,李瑞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李瑞鹏,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拳,行长。被执行人:黄文泽,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31。被执行人:廖梅珍,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被执行人:黄文进,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035。被执行人:李瑞娥,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被执行人:李瑞鹏,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011。被执行人:黄耀辉,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050。被执行人黄什忠,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黄什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泽、廖梅珍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99727.91元及利息57988.31元(利息计至2016年4月28日止,含罚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并承担诉讼费3466元,执行费1940元;被执行人黄文进、李瑞娥、李瑞鹏、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李瑞鹏、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李瑞鹏、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122.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