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梅梅、白军军、白洁、白佳佳与被告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梅梅,白军军,白洁,白佳佳,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400号原告惠梅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原告白军军,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死者白建兴之子。原告白洁,女,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死者白建兴之女。原告白佳佳,女,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死者白建兴之女。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张光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边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梅梅、白军军、白洁、白佳佳诉被告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作为死者白建兴的继承人主张工程款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签订双方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梅梅、白军军、白洁、白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485元,原告惠梅梅、白军军、白洁、白佳佳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黑振燕审 判 员 李小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其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