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富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728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康平。被告谢富伟,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004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