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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姜某甲、吴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姜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吴某甲,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林廷斌,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朝阳。被告:吴某乙,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利,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丙,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姜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廷斌,被告姜某甲、被告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利和被告吴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被继承人姜世英亲生子女,其父亲于1983年9月去世,母亲姜世英与原告共同生活。2004年8月,母亲姜世英和各被告均同意将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出资够买了该房屋,母亲姜世英于2006年去世。因原告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甲辩称:同意将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赠与原告,也同意该房由原告继承。被告吴某乙辩称:一、被告吴某乙系本案诉争房产的合法权利人,请求法院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二、本案原告对诉争房的估价明显过低,请求法院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做出合理判断。被告吴某丙辩称:同意被告姜某甲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吴光友与姜世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姜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和吴某丙四个子女。吴光友于1983年去世,姜世英系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8月,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出售给姜世英,姜世英支付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款15885元。2006年9月18日,姜世英去世。铜陵苏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市场总价值为33.43万元。另,姜某甲、吴某丙,证人张某和姜某乙都认可吴某甲支付了购房款。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铜陵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姜世英合法取得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其去世后,作为四子女的姜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和吴某丙依法享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姜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和吴某丙应各自继承该房屋的25%份额,该房屋评估价为33.43万元,吴某甲支付了购房款,姜某甲和吴某丙均同意将各自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赠与吴某甲,是其各自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准许,该房屋可由吴某甲继承,吴某乙作为姜世英的合法继承人,吴某甲应给付吴某乙相应的房款,本院酌定吴某甲给付吴某乙房款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铜官山区长江西村1栋301室房屋(权证字号:铜房2004字第009425号)归原告吴某甲所有;二、原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吴某乙房款8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可存入下列账户,开户单位: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账号:19×××02)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吴某甲、被告姜某甲、被告吴某乙和被告吴某丙各负担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