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于晓东与卢锦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晓东,卢锦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锦玲。委托代理人于辛山(卢锦玲之夫)。上诉人于晓东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晓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晓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晓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于晓东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