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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与王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王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969号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黄国义,该所主任。被告王沛。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