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与王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王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969号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黄国义,该所主任。被告王沛。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