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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0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郝娟,郝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00244-5号申请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杰,经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娟,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科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郝胜利,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二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连市南环路南、西环路东利众物流园D座01013-01015、01017-010116#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在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塔林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