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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燕敏盗窃抢劫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41号罪犯燕敏,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小学文化,200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49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于年月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燕敏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违规3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6.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燕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燕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