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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穆道勇与林志平、阮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道勇,林志平,阮清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056号原告穆道勇,;。委托代理人赵晞越。被告林志平,;。被告阮清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勇与被告林志平、阮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道勇撤回起讼诉。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