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穆道勇与林志平、阮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道勇,林志平,阮清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056号原告穆道勇,;。委托代理人赵晞越。被告林志平,;。被告阮清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勇与被告林志平、阮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道勇撤回起讼诉。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