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治峰与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峰,胡翠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22号原告刘治峰。被告胡翠平。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张灿(实习),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峰诉被告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峰诉被告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彻底解决,别无纠缠。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卫峰、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峰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