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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治峰与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峰,胡翠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22号原告刘治峰。被告胡翠平。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张灿(实习),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峰诉被告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峰诉被告胡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彻底解决,别无纠缠。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卫峰、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峰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