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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吕和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和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和汉,男,1969年5月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200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3年12月23日释放;2014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和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和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吕和汉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1-5号衍宏海甸商业中心一楼京海口腔门前,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吕和汉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54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和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现场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和汉的供述与辩解、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和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5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和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和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548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元、作案通讯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lssjyparx0pmubu2sw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杨速录员  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本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