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优博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杜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优博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杜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24号原告: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涛。委托代理人:董翠丽。被告:深圳市优博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毅达。被告:杜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博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杜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陕西鼎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士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