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24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刘兴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甲。原告钱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年初经平明镇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后相恋并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段某乙,为了女儿报户口和入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且性格古怪,并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2013年3月双方共同承包150亩农田,仅2014年一年就收入18万元,可被告将其占有,也不给子女抚养费,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财产。被告段某甲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称:同意离婚,女儿段某乙要由我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钱某与被告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长女段某乙。××××年××月××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段某甲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结婚证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原告主张女儿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主XX均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财产,但原告对此未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二、女儿段某乙由被告段某甲抚养,原告钱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2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至段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