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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慧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慧,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8年1月21日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3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过失致人重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萝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萝北县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邹冬云,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浩、被告人王慧及其辩护人邹冬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13时许,因封票一事,被告人王慧与被害人樊XX发生口角,后在萝北县凤翔镇客运站门卫室内,被告人王慧打被害人樊XX面部一拳,致使樊XX鼻部及左侧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樊XX本次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慧于2015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勃利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王XX、赵XX的证言;被害人樊XX的陈述;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慧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慧与被害人樊XX自行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于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