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小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80号罪犯张小东,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地山西省临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包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附带民事赔偿197214.9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2014年3月20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张小东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东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东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