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卫国、马桂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国,马桂香,李秀梅,李秀英,李卫东,李卫兵,马义选,马玲,马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27号申请人李卫国,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马桂香。申请人李秀梅。申请人李秀英。申请人李卫东,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李卫兵,个体。申请人马义选。申请人马玲,个体。申请人马云,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卫国、马桂香、李卫东、李卫兵、李秀梅、李秀英、马义选、马云、马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李明俊与马桂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六个子女,即长子李卫国、次子李卫东、三子李卫兵、长女李秀兰、次女李秀梅、三女李秀英。李明俊与马桂香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四号小区XX栋XXX号房屋一套(私房产权证号:新政房石房第2XX**号)。2000年5月17日,李明俊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李明俊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秀兰与马义选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即长子马云、长女马玲。2005年9月8日,李秀兰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被继承人李明俊的法定继承人为:妻马桂香、子女:李卫国、李卫东、李卫兵、李秀梅、李秀英、女婿:马义选、孙子:马云、孙女:马玲。九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四号小区XX栋XXX号房屋一套(私房产权证号:新政房石房第2XX**号)除50%的产权为马桂香所有外,另50%产权为被继承人李明俊的遗产,由李卫国一人继承;二、马桂香、李卫东、李卫兵、李秀梅、李秀英、马义选、马云、马玲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卫国、马桂香、李卫东、李卫兵、李秀梅、李秀英、马义选、马云、马玲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士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