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牛明华与孙敏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牛明华。被执行人孙敏同。申请执行人牛明华与被执行人孙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61750元,并负担执行费232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