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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与上海干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干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宗毅。委托代理人赵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干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用洲。委托代理人林丽恩。原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干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