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孔应芬与左家宝、左大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927执47号申请执行人:孔应芬被执行人:左家宝、左大红孔应芬申请执行左家宝、左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巍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左家宝、左大红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孔应芬借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左家宝、左大红已于2016年4月13日,归还了申请人孔应芬20000元(孔应芬已领走该款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智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