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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绍敏等与杜绍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敏,薛莹,杜绍明,崔凤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925号原告杜绍敏,女,1955年8月7日出生。原告薛莹,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被告杜绍明,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崔凤莲,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敏、薛莹与被告杜绍明、崔凤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绍敏、薛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杜绍敏、薛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