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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丁华与钱涛、周丽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钱涛,周丽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854号原告丁华,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钱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周丽莉,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丁华与被告钱涛、周丽莉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华负担。审 判 长  范秀利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唐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