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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桂英与被执行人侯拥军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英,侯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英。被执行人侯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桂英与被执行人侯拥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拥军公告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高桂项各项费用17085.1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拥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苏格烈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