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桂才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桂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19号罪犯陈桂才,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才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作出(2003)鲁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0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桂才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桂才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桂才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桂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