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三龙与被告井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井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6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