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余建忠与潘敏、黄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忠,潘敏,黄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855号原告余建忠。被告潘敏。被告黄文。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忠诉被告潘敏、黄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