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民初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芬枝与杜心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芬枝,杜心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71号之二原告陈芬枝,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鑫。被告杜心鹏,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芬枝诉被告杜心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芬枝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芬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芬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芬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