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江与李红武、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李红武,张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872号原告周江,男,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告李红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张德,男,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原告周江诉被告李红武、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江、被告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江诉称,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8日,被告李红武分两次从我处购羊69只,两次合计欠款80000.00元,并为我出具两枚欠据,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经手人为张德也作了担保,欠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未能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红武偿还80000.00元,被告张德对60000.00元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红武未答辩。被告张德辩称,第一次2015年3月20日被告李红武从原告处买羊欠款60000.00元的事是我经手的,当时我也说担保了,我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二次2015年3月28日买羊欠款20000.00元的事我不知道,我也没有担保,不能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红武两次从原告周江处购羊,2015年3月20日欠款60000.00元,并由张德进行担保,2015年3月28日欠款20000.00元,两次欠款均约定当年12月20日还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红武还款80000.00元,并要求被告张德对欠款60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张德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次欠款凭证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红武应积极偿还所欠购羊款,另被告张德的对第一笔欠款60000.00元的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间,且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江欠款80000.00元。二、被告张德对上述欠款中的6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李红武负担,被告张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