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速锋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速锋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速锋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林乃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百速锋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3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向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阳江市阳东区,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上诉人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约定管辖法院,故上诉人这一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业俦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茹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