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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方方与靳东梅、朱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方方,靳东梅,朱新慧,平顶山市冰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金珠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637号原告秦方方,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东梅,1970年7月15日。被告朱新慧,1967年10月1日。被告平顶山市冰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原春都肉联厂)。法定代表人靳东梅,经理。被告平顶山市金珠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朱新慧,经理。原告秦方方诉被告靳东梅、朱新慧、平顶山市冰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金珠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方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方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方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秦方方承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