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朝辉与陈训慧、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朝辉,陈训慧,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卢朝辉,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陈训慧,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政府办公楼105室。法定代表人葛磊,经理。卢朝辉与陈训慧、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一、陈训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卢朝辉赔偿共66733.82元。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卢朝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733.82元,执行费为9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训慧、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331.74元,并于2017年3月7日已依法向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扣划函扣划上述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331.74元,并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委托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代为扣划上述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