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满义申请执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伤理赔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义,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满义,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杨柳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本院依据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劳人仲案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刘满义申请执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伤理赔���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满义各项经济损失72791元、执行费991.87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满义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晴劳人仲案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刘满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昌审判员 贾德河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