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刑初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xx县xx镇xx村*组。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沿xx县xx乡xx村x组村村通公路行驶,路遇行人刘某甲时发生争执,刘某甲之子被害人刘某乙(男,41)岁见状即对驾驶员丁某某进行殴打,宋某某见丁某某被打即在地上拾起铺道板砖打击刘某乙头部一下,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拜泉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铺道板砖拍照;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无前科劣迹证明、赔偿谅解书;证人丁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拜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意见书;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拜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其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依法对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春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春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