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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中地艺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地艺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辖终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中地艺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森公司)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了《新疆富蕴蓝天机场航站楼金属屋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1.2约定:本项目位于新疆富蕴蓝天机场。第12.1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对双方合法的管辖协议应从其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贵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瓯审 判 员  彭鲁成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