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振支、颜秀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林振支,颜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3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振支,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颜秀妹,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振支、颜秀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安溪县人民法院己作出的(2015)安执审字第942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4668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振支、颜秀妹行政非诉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有关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9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闽许文红审判员 李 培 忠审判员 陈 进 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亚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