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327号原告李某,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顺平县。被告王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