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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魏满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满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88号罪犯魏满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峄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满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5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满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满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满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魏满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满义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