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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前远、方伟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前远,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异7号案外异议人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周卓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广东××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广东××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前远,男,住址:开平市长沙。委托代理人杨伯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开平市。被异议人(被执行人)方伟源,男,住址:开平市,现在阳江监狱服刑。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何朝晃。本院在执行(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前远与被执行人方伟源、开平市水口镇建筑公司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305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制作(2015)江开法执恢字84号《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查封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府国用(2011)第01450号】。案外异议人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置力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对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案号:(2015)江开法恢执字第84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召开听证审查,案外异议人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卓舜及委托代理人梁秋帆,申请执行人李前远的委托代理人杨伯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置力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伟源和水口建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法院已经在2015年12月21日判令被执行人方伟源和水口建筑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案外异议人。该判决生效后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号:(2016)粤0783执352号】,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向开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异议人名下。但数日后法院撤回了该协助执行通知。2016年2月26日法院根据被异议人李前远的强制执行申请【(2015)江开法恢执字第84号】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导致涉案土地无法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异议人认为法院应裁定撤销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理由有:1、涉案土地使用在法院查封前已经由被执行人方伟源协议转让给异议人;2、异议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支付合同全部价款。2011年1月31日案外异议人代被执行人方伟源向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合计653726.68元。至此可以认定,由于代被执行人方伟源偿还了贷款本息,异议人已经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3、异议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涉案土地;4、涉案土地使用权迟迟未能过户到异议人名下的原因不在异议人。综上所述,尽管涉案土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水口建筑名下,但是异议人已经实际支付转让对价且合法占有,其应为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利人,根据物权优先与债权的原则,其基于物权所产生的权利应该可以对抗被异议人的普通债权。故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号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对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案外异议人的主体资格;2、(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开平法院生效判决将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异议人,查封前已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3、(2016)粤0783执352号案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4、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6年2月26日开平法院根据被异议人李前远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5、通知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土地被查封无法过户到异议人名下。6、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现金支出证明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异议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涉案土地。被异议人李前远辩称:异议人要求撤销涉案土地的查封。因为被异议人方伟源的合同诈骗案已经经历很长时间,我的受害款项尚未得到清还。异议人在2010年与方伟源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异议人不合法。因为当时方伟源是挂靠在水口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法院对方伟源案件的处理,不仅方伟源要承担责任,水口建筑工程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为何方伟源与水口建筑工程公司在尚未执行完毕的期间,就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异议人。并且我认为方伟源当时的经济现状,他是不可能买地,购买土地的款项有可能是其他人甚至是李前远本人出资的,因此涉案土地也有可能是李前远的。被异议人李前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前远以生效的(2003)开法民监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认为被执行人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91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305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制作(2015)江开法执恢字84号《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查封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府国用(2011)第01450号】。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并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伟源、开平市水口建筑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座落于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府国用(2011)第01450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该判决于2016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属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号执行案件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对异议人置力公司主张撤销对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在(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号执行案件裁定并查封涉案土地前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异议人开平市置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据此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对涉案查封土地主张排除执行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84号案件对已查封座落于开平市长沙三江宝源坊F区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府国用(2011)第01450号】的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人民陪审员  邝明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万丽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