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女,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位于本市盘龙区蓝龙潭的一废品回收店内,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价值人民币5063元的巨本牌电动车。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桐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