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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玻玻璃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金玻玻璃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48号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合军,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委托代理人胡洋,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海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玻玻璃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生,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西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玻玻璃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62元,由原告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