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荷法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胡金辉与何菊香、王吉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胡金辉,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菊香,女,汉族,1960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吉安,女,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我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金辉与被执行人何菊香、王吉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