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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小霞、赵旭元与被申诉人席孝峰、一审被告刘世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霞,赵旭元,席孝峰,刘世龙,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抗8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霞,女。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旭元,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席孝峰,男。一审被告:刘世龙,男。申诉人李小霞、赵旭元与被申诉人席孝峰、一审被告刘世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武中民终字第26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小霞、赵旭元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862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小霞、赵旭元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甘检民监(2015)6200000009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魏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