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云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生,男,1983年6月18日生于山西省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0年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张云生驾驶号牌晋XXXX**大众牌小型轿车沿X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X,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到,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云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本院(2016)晋0624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生目无法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云生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其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均可酌情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白仙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