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艳琼与被执行人张远斌、恒业公司、金宝科技公司民间借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琼,张远斌,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52-3号申请执行人黄艳琼,女。被执行人张远斌,男。被执行人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金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科技公司)。申请执行人黄艳琼与被执行人张远斌、恒业公司、金宝科技公司民间借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远斌所有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10套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大林执行员 XX俊执行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