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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梦雅、张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梦雅,张权,张洁慧,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24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梦雅,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权,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洁慧,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萍,女,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梦雅、张权、张洁慧、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梦雅、张权、张洁慧、王萍共同承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显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