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341号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佘湖山(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内)。法定代表人聂超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敏,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一品门面。负责人戴深奇,该支行行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湖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邵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