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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郭耀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百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38号申请人郭百川,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郭百川要求宣告郭耀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郭耀宗,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郭萍(系郭耀宗姐姐),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郭百川述称,郭耀宗是申请人的父亲,于2015年8月14日因患脑出血疾病,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多次住院治疗未痊愈,现遗留严重的后遗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神志不清,处于昏迷状态已经七八天,语言、思维、行动存在严重障碍。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郭耀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郭耀宗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耀宗系申请人郭百川的父亲。郭耀宗于2015年8月14日因患脑出血至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22日出院,被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破裂、支气管肺炎、原发性高血压。后多次住院治疗仍未痊愈,目前郭耀宗存在认知、思维、行动、语言等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郭百川提交的户口本、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耀宗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郭百川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郭百川系被申请人郭耀宗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耀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郭百川为郭耀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