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章应华、杜应武与杜应武、刘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应华,杜应武,刘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72号原告章应华。委托代理人周继方,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应武。被告刘万香,系被告杜应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应华诉被告杜应武、刘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主动向原告章应华偿还了借款15000元,下余6000元双方另行约定了偿还期限,原告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应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章应华负担。审 判 长 田井波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