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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581号原告:周某,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徐某,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黄某,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