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祝兴华与刘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兴华,刘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48号原告:祝兴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刘鑫,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兴华诉被告刘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兴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兴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7.5元,由原告祝兴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