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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沈照梅与汪登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汪XX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274号原告沈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彭芳,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开具保函(以人民币600000元金额为限)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XX所有的价值共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