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沈照梅与汪登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汪XX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274号原告沈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彭芳,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开具保函(以人民币600000元金额为限)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XX所有的价值共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延丹 微信公众号“”